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
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》590号令
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、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:
(一)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;
(二)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、临时安置的补偿;
(三)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。
第十三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,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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